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俊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12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執聲字第1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真三國無双3」及「真三國無双3猛將傳」共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俊熹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212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2片(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藍保管字第1222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
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125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0年10月31日確定在案,並於民國101年10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盜版光碟「真三國無双3」及「真三國無双3猛將傳」,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見偵查卷第4頁),並有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
100年9月23日出具之鑑識報告書1紙存卷可證(見偵查卷第28頁)。本案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前開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所指之得沒收物品,核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聲請人以此為據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雖有誤會,然本院仍得逕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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