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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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黃薛美金 被告蘇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其所有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4之抵押權登記,查本件被告登記之抵押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惟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之價額為26萬8,840元(計算式:5200×206.8×1/4=268840),有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萬8,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
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