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明億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億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41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法院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如附表編號2、3、6、7所示4罪,其犯罪類型均屬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犯罪時間係介於109年3、4月間某日至109年5月底某日,相距時間非長,而如附表編號1、4、8所示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罪、共同運轉第二級毒品罪,亦均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惟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肇事逃逸罪,則與上開各罪,其罪質及犯罪情節有異,犯罪時間亦不相同,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其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其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收受本函文後,於期限內並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111年3月30日中院平刑勤111聲1002字第1110022675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一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2日109年5月中旬某日109年5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4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766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7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34號109年度訴字第581號109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7日110年3月23日110年3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34號109年度訴字第581號109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14日110年5月4日110年5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46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00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00號編號1至7,臺南高分院111年抗字第1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編號456罪名轉讓禁藥肇事逃逸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初某日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中下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766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397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39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81號109年度訴字第706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01號109年度訴字第706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01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3日110年8月12日110年8月12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81號109年度訴字第706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01號109年度訴字第706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4日110年9月15日110年9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00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8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84號編號1至7,臺南高分院111年抗字第1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編號78罪名販賣二級毒品共同運輸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2次)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3、4月間某日(2次)109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8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7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34號109年度訴字第2551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3日111年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34號109年度訴字第25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21日111年3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編號1至7,臺南高分院111年抗字第1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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