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005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黃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