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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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777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陳振盛

被告 賴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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