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湖小字第777號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陳振盛 被告 賴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