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6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607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鄭正福 債務人 彭景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健果生鮮農產有限公司福和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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