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查閱財務報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0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榮豐
紀敏傑 陳茂炎 上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雨涵 被告全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湘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查閱財務報表事件(99年度訴字第1390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