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原告 劉麗霞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被告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欉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黃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提出其主張自民國97年12月起至99年6月止之每月加班時數明細表,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各款規定分別計算請求金額。另就補休部分與上開加班時數如何扣抵一併具狀表示意見。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原告應敘明補充之,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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