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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