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保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永鎮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東柏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