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被告 尤能茂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辯論終結,應已無羈押之理由,且被告母親已年邁,應無逃亡之理由,請求准予具保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尤能茂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本院並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在案,經上訴後,本院業已檢送案卷並解送聲請人至管轄之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受理,聲請人並自104年1月26日已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既已非本院在押人犯,本院自無權審酌是否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是就聲請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