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3號聲請人 簡廷安 上列聲請人簡廷安因與相對人 黃洺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簡廷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附表請求之合計金額不符)。(票號:WG0000000、WG0000000號)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洺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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