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2號聲請人 黃文旭 上列聲請人黃文旭因與相對人 陳俊峯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文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俊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