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唐桂香 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 律師被告 李俊緯
李美玉 羅國庭 羅浚峯 林麗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