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黨裁字第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民主進步黨違憲,聲請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黨裁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認民主進步黨違憲,聲請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民主進步黨違憲,聲請違憲政黨解散。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主管機關認為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
77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政黨法之主管機關,核與前揭要件不合。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