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5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吳天澤 債務人 劉韋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6,996元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73,451元自民國111年9月5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5日起,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合計新台幣100,44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