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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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麗華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更第1826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麗華因犯妨害自由、傷害、妨害名譽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莊麗華因犯妨害自由、傷害、妨害名譽等罪,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19號、99年度簡字第168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附表:受刑人莊麗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傷害│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30日(撤銷緩│拘役30日(撤銷緩│拘役10日(撤銷緩│││刑)│刑)│刑)│├────────┼─────────┼─────────┼─────────┤│犯罪日期│98.06.12│98.07.28│98.07.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699號│字第24771號│字第247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1019號│98年度簡字第168號│98年度簡字第168號││事實審├────┼─────────┼─────────┼─────────┤││判決│98.09.29│99.03.30│99.03.3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99年度簡字第1019號│98年度簡字第168號│98年度簡字第168號│││案號│(100年度撤緩字│(100年度抗字第366│(100年度抗字第366││││第38號)│號)│號)││判決├────┼─────────┼─────────┼─────────┤││判決│98.11.02│99.05.03│99.05.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更字第1664號(│執更字第1826號│執更字第1826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2、3定為拘│(編號2、3定為拘││││役35日)│役3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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