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69號聲請人晉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進旺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2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