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61號聲請人 林清平 即詮豐汽車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燕苓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陳燕苓」抑或為「 陳燕玲 」。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