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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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9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正漢

被告 李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9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訂定並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5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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