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8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李秀花

劉書瑋

莊幸輯

被告 馬琍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壢小字第156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32元,及其中新臺幣8,765元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6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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