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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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超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9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110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超群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 陳起群 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在
110年1月20日確定在案。茲以受刑人之胞妹到庭表示受刑人長期在大陸工作,又因疫情關係,無法順利返回臺灣執行保護管束等語。為此,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超群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9年12月15日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在110年1月2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審酌被告自109年12月27日出境後,迄仍未再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網頁畫面列印在卷可稽,足認其確未能執行保護管束,而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聲請書誤引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應予更正),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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