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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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42號聲請人 呂明主 代理人 郭宜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呂明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因替朋友擔保償債而累積債務,惟伊與朋友已失聯多年,求償無望。伊曾於民國96年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協商,台新銀行提供每月償還新臺幣(下同)2萬8,000餘元之還款方案,伊當時月薪僅3萬6,300元,難以負擔上開還款方案,致協商不成立。伊有至少146萬餘債務,然伊現年67歲,已無工作能力,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起本件清算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清算聲請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台新銀行提供分149期、0利率、期付金1萬4,013元之還款方案,因聲請人無法負擔為由,於96年8月14日調解不成立乙節,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及台新銀行函覆可證(見本院卷第6、28至31頁)。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未從事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上之營業活動,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是以聲請人本件清算聲請可否准許,即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而定。
四、次查:㈠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名下有汽車一輛(車牌號碼00-0000)
、機車一輛(車牌號碼00-0000)、富邦銀行存款177元、土地銀行存款2萬4,656元、郵局存款2元外,無其他任何財產,聲請人自107年6月27日退休,每月領取勞保老年津貼2萬2,866元,另有退休後得領取之三節獎金各2,000元及每年重陽禮金1,500元等情,業據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
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汽車行車執照、機車行車執照、富邦銀行、土地銀行、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3、41至51頁)。惟查,聲請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所得額為2萬9,
321元,扣繳單位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應認聲請人自退休後平均每月薪資、獎金為2,443元(計算式:2萬9,321元÷12月=2,4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為2萬5,309元。(計算式:2萬2,866元+2,443元=2萬5,309元)。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及參以109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萬5,500元之1.2倍即1萬8,600元計算,聲請人主張必要生活費用1萬8,600元,應為可採。
㈢基上,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為2萬5,309元,扣除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8,600元後,剩餘6,709元,無法負擔台新銀行提供分149期、0利率、每月清償1萬4,013元之還款方案。是以聲請人目前之資力,客觀上處於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而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清算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沂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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