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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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秀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秀英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古錐」之成年人,(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4年11月下旬某日起,由「古錐」擔任上游組頭,林秀英則將其址設高雄市○○區○○○街○○號居處闢為公眾得出入之六合彩及台彩
539簽賭站,聚集不特定賭客下注簽賭,並將賭客簽注結果回報「古錐」後,由「古錐」按後述方式統計輸贏再將賭客中獎之賭金(彩金)轉交林秀英派發。該簽賭站之賭博方式係由賭客自選「二星」、「三星」、「四星」、「台組二獎」、「特三尾」等態樣並選號簽注,再以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組號碼相互核對,決定其間賭博輸贏;「台彩539」則係以臺灣彩券公司所開出的彩號為依據。簽注賭資方式為「二星」每注新臺幣(下同)75至80元,「三星」、「四星」每注均為67至70元,「台組二獎」每注為80元,「特三尾」每注為70至75元,「台彩539」每注則為78元,如賭客簽中「二星」即賠付5,700元,簽中「三星」賠付5萬7,000元,簽中「四星」賠付70萬元,簽中「台組二獎」賠付450至2,500元不等、簽中「特三尾」賠付2萬元至13萬元不等,簽中「台彩539」賠付5,300元;如未簽中,則簽賭金悉數歸「古錐」所有,林秀英則從每注簽賭金中抽取2至3元作為佣金,而接續以上述方式與不特定賭客對賭及牟利。嗣於105年2月2日18時4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查緝,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秀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暨扣押物品照片6張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私人住家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查被告與綽號「古錐」之人共同基於營利之意圖,由被告提供上址居處供不特定多數人到場簽賭下注,上址房屋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被告復彙整賭客簽賭資料轉傳組頭「古錐」並派發賭金,以聚眾簽賭且與之對賭,並自每注簽賭金抽取2至3元佣金牟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組頭「古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聲請意旨漏未論以共同正犯,應予補充。又被告自104年11月下旬某日起,迄至105年
2月2日18時4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以上開方式提供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並牟利之犯行,顯係基於同一犯意,對同一社會法益侵害之數舉動接續施行,應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被告以法律評價上之一行為,觸犯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罪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為取得不法利益而經營六合彩簽賭,明知賭博具有射倖性,足以啟人僥倖之心,使人沈迷忘返,竟以此方式助長投機風氣,對於社會正常經濟活動之發展具有負面影響,所為實無足取;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經營之規模及期間、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傳真機│1台│├──┼──────────┼───┤│2│計算機│1台│├──┼──────────┼───┤│3│六合彩賭博簽單│24張│├──┼──────────┼───┤│4│六合彩賭博速見表│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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