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 許恭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陳滿間 ,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23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
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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