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瑞林選任辯護人胡達仁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8545號、105年度偵字第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瑞林(綽號「 大仔 」、「 阿林仔 」)、同案被告 陳咏鍵 (綽號「大胖仔」)及 陳碧東 (上2人由本院另行判決)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及持有,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渠等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505室之處所為儲存毒品、分裝毒品之據點,再由被告楊瑞林持用0000-000000號、共同正犯陳碧東持用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與購毒者之聯絡工具,自民國104年8月30日起至104年11月15日14許止,以渠等所持用之前開行動電話,與附表一所示之人聯繫交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與地點後,再分別由渠等3人於指定之地點與附表一所示之購毒者進行易以牟利,並朋分利潤。經警對於其所持用之前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發現上情,嗣於104年11月18日16時40分許至17時25分許,為警相繼將被告楊瑞林等3人拘提到案,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搜索被告楊瑞林之身體,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品;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505室內,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品;另於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辦公室內,復在同案被告陳咏鍵之隨身皮夾內,扣得如附表二編號3之物品。因認被告楊瑞林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楊瑞林業於105年4月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35、240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附表一:
┌──┬───┬────┬──────┬────────────────────┐│編號│購毒者│販賣時間│地點│交易過程、販賣毒之種類及所得財物││││││(貨幣單位:新臺幣)│├──┼───┼────┼──────┼────────────────────┤│1│ 林益成 │104年9│臺中市太平區│由林益成於104年9月18日17時33分許起至同││││月18日17│ 東村三 街上全│日17時35分許止,利用左列便利商店設置號碼││││時36分許│家便利商店旁│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與楊瑞林所持用門號│││││之巷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互聯繫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約定交易地點後,楊瑞││││││林即於左列時地將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並交付予林益成,共計得款1,000元。│├──┼───┼────┼──────┼────────────────────┤│2│林益成│104年9│臺中市太平區│由林益成於104年9月19日22時07分許,利用││││月19日22│東村三街上全│左列便利商店設置號碼00-00000000號公共電││││時10分許│家便利商店旁│話與楊瑞林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之巷口│話相互聯繫欲購買第一級海洛因及約定交易地││││││點後,楊瑞林即於左列時地將1,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並交付予林益成,共計得款1,000││││││元。│├──┼───┼────┼──────┼────────────────────┤│3│林益成│104年9│臺中市太平區│由林益成於104年9月19日22時07分許,利用││││月20日15│東村三街上全│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楊瑞││││時許│家便利商店旁│林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互聯│││││之巷口│繫欲購買第一級海洛因及約定交易地點後,楊││││││瑞林即於左列時地將1,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並交付予林益成,共計得款1,000元。│├──┼───┼────┼──────┼────────────────────┤│4│ 林鴻振 │104年9│臺中市太平區│由林鴻振自104年9月18日19時27分許起至同││││月18日19│ 中山 路全聯福│日19時42分許止,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時50分許│利中心前之停│號行動電話與楊瑞林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車場│號行動電話相互聯繫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約定交易地點後,楊瑞林即於左列時地將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並交││││││付予林鴻振,共計得款1,000元。│├──┼───┼────┼──────┼────────────────────┤│5│林鴻振│104年9│臺中市太平區│由林鴻振於104年9月19日21時56分許,以所││││月19日22│東平路與中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楊瑞林所││││時許│路口之龍眼樹│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互聯繫欲│││││前│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約定交易地點後,楊││││││瑞林即於左列時地將1,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並交付予林鴻振,共計得款1,000元。│├──┼───┼────┼──────┼────────────────────┤│6│林鴻振│104年9│臺中市太平區│由林鴻振於104年9月20日15時56分許,以所││││月20日16│東平路與中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楊瑞林所││││時許│路口之龍眼樹│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互聯繫欲│││││前│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約定交易地點後,楊││││││瑞林即於左列時地將1,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並交付予林鴻振,共計得款1,000元。│├──┼───┼────┼──────┼────────────────────┤│7│林鴻振│104年9│臺中市太平區│由林鴻振於104年9月21日14時36分許,以所││││月21日14│東平路與中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楊瑞林所││││時40分許│路口之龍眼樹│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互聯繫欲│││││前│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約定交易地點後,楊││││││瑞林即於左列時地將1,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並交付予林鴻振,共計得款1,000元。│├──┼───┼────┼──────┼────────────────────┤│8│ 楊金清 │104年9│臺中市太平區│由楊金清於104年9月19日9時52分許起至同││││月19日10│東平國小旁│日10時38分許,利用位在臺中市太平區豐年社││││時38分許││區旁便利超商外之公用電話(00-00000000號││││後之不久││、00-00000000號)與楊瑞林所持用門號0970││││││-739173號行動電話相互聯繫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約定交易地點後,由楊瑞林指示陳││││││咏鍵於左列時地將1,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並交付予楊金清,共計得款1,000元。│├──┼───┼────┼──────┼────────────────────┤│9│ 董偉智 │104年8│臺中市太平區│由董偉智與 曹憲 仁合資1,000元後,再由曹憲│││ 曹憲仁 │月16日19│宜欣路旁│仁與陳咏鍵相互聯繫欲購買第一級海洛因及約││││時30分許││定交易地點後,由陳咏鍵前往左列地點,於左││││││列時間,將1,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並交付││││││予曹憲仁、董偉智2人,共計得款1,000元。│├──┼───┼────┼──────┼────────────────────┤│10│董偉智│104年8│臺中市太平區│由董偉智與曹憲仁合資1,000元後,再由曹憲│││曹憲仁│月18日21│宜欣路旁│仁與陳咏鍵相互聯繫欲購買第一級海洛因及約││││時15分許││定交易地點後,由陳咏鍵前往左列地點,於左││││││列時間,將1,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並交付││││││予曹憲仁、董偉智2人,共計得款1,000元。│├──┼───┼────┼──────┼────────────────────┤│11│董偉智│104年8│臺中市太平區│由董偉智與曹憲仁合資1,000元後,再由曹憲│││曹憲仁│月21日19│宜欣路旁│仁與陳咏鍵相互聯繫欲購買第一級海洛因及約││││時20分許││定交易地點後,由陳咏鍵前往左列地點,於左││││││列時間,將1,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並交付││││││予曹憲仁、董偉智2人,共計得款1,000元。│├──┼───┼────┼──────┼────────────────────┤│12│綽號「│104年9│臺中市太平區│由綽號「 阿不拉 」之成年男子,先與楊瑞林相│││阿不拉│月24日上│東村三街上全│互聯繫欲購買第一級海洛因及約定交易地點後│││」之不│午11時15│家便利商店旁│,楊瑞林復指示陳咏鍵前往左列地點,於左列│││詳年籍│分許後不│之巷口│時間,將1,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並交付予│││成年男│久││「阿不拉」,共計得款1,000元。│││子││││├──┼───┼────┼──────┼────────────────────┤│13│不詳年│104年11│臺中市太平區│由甲男先撥打陳碧東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籍之成│月15日14│中山路3段67│行動電話門號,與陳碧東相互聯繫欲購買第一│││年男子│時許│巷之菲力貓遊│級海洛因及約定交易地點後,陳碧東即於往左│││(下稱││藝場旁│列時間地點,將1,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並│││甲男)│││交付予騎乘輕型機車之甲男(紅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共計得款1,000元。│├──┼───┼────┼──────┼────────────────────┤│14│不詳年│104年11│臺中市太平區│由乙男先撥打陳碧東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籍之成│月15日14│中山路3段67│行動電話門號,與陳碧東相互聯繫欲購買第一│││年男子│時許│巷之菲力貓遊│級海洛因及約定交易地點後,陳碧東即於往左│││(下稱││藝場旁│列時間地點,將1,000元之海洛因1包販賣並│││乙男)│││交付予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之乙男(黑色短袖上││││││衣、藍色短牛仔褲),共計得款1,000元。│└──┴───┴────┴──────┴────────────────────┘附表二:
┌──┬─────┬────────────────────┬───────────────────┐│編號│受搜索對象│扣案物品│毒品鑑驗結果│├──┼─────┼────────────────────┼───────────────────┤│1│楊瑞林│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含袋重3.61公克)│①毒品初驗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重│②檢品編號B0000000至B0000000號2包透明││││14.32公克)│結晶,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③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淨重分別為9.4387公克、2.9995公克。││││共2支│││││④現金2萬3,400元│││││││├──┼─────┼────────────────────┼───────────────────┤│2│陳咏鍵│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8包(含袋重31.23公克│①毒品初驗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陳碧東│)│②檢品編號B0000000號塑膠瓶罐內之透明結││││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瓶(含瓶重:│晶,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9.17公克)│重為2.3429公克││││③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④置物包1個│││││⑤現金5萬0,200元│││││⑥外幣面額500元紙鈔1張│││││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⑧未插入SIM卡之行動電話3支│││││⑨電子磅秤1臺││├──┼─────┼────────────────────┼───────────────────┤│3│陳咏鍵│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0.54公克)│毒品初驗為第一級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