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字第4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判決三罪、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號判決一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三罪,業經定應執行刑一年四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