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50號債權人興躍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加賀首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件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UA0000000、0000000)2紙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明(如退票理由單),因支票未經提示無從行使票據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