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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