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81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戊○○聲請人乙○○前列五人共同相對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己○○於民國85年5月16日向原債權人 薛丁陽 借款新臺幣4,200,000元(原債權人薛丁陽業於民國99年月2月27日死亡,上開債權及抵押權由聲請人丙○○、甲○○、丁○○、戊○○、乙○○依法繼承),清償日期為民國85年11月1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