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457號債權人美琪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秋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公司之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㈣確認聲請狀末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是否誤
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