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5號原告 張東榮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被告 張勝岷張旭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010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下稱系爭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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