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888號聲請人 呂煜 即 呂理俊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呂堅 之繼承系統表、呂堅之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呂堅之繼承人向桃園地院拋棄繼承之證明及游淑惠為呂堅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二、本件應以 呂斌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並補正具呂斌之簽章之聲請狀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