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子叡具保人賴明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字第13739號、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明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明福因受刑人劉子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
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8年2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本院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在案。經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於108年12月31日到案執行,併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均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到案,又經檢察官囑警前往受刑人之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復查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108年度刑保工字第56號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3紙、臺灣雲林、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完整矯正簡表各2份在卷可稽,足證該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依法宣告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