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吳惠如 被告 林素貞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字第3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