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8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茲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18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年確定。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該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18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5年12月14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因保護管束期間經撤銷假釋,而執行殘刑時未依期到案執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5月30日發布通緝,於96年8月13日緝獲歸案,並送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月30日等情,有卷附上開刑事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暨調查筆錄各
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因上開案件經通緝並未自動歸案接受執行,核與上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不得減刑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以其犯罪日期在96年4月24日以前為由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89年9月間某日起│89年9月間某日起│││至93年5月間某日│至93年5月間某日│││止│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3年度毒│板橋地檢93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91號│偵字第2291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1106│93年度訴字第110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3年10月8日│93年10月8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1106│93年度訴字第1106││判決││號│號││├────┼────────┼────────┤││判決│93年11月8日│93年11月8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又15│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日│├────────┼────────┼────────┤│備註│1、2、3、4等罪係││││為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3年10月26日17時│93年10月26日17時│││至18時間之某時許│至18時間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3年度毒│桃園地檢93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644號│偵字第4644號│├───┬────┼────────┼────────┤││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373│94年度訴字第37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4年7月12日│94年7月12日│├───┼────┼────────┼────────┤││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373│94年度訴字第373││判決││號│號││├────┼────────┼────────┤││判決│94年8月11日│94年8月11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又15│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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