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1839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