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浩銘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004元;另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082,25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977,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