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3號聲請人 顏福松 律師即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構成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稱為新臺幣(下同)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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