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臺幣陸佰伍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 陸仟貳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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