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億伍仟肆佰貳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零捌萬零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