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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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 曾金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萍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