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鳳補字第746號原告 洪偉傑 法定代理人 洪天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