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8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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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80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告 簡薏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