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救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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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救字第126號
聲請人 王祥安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勝輝
上二人共同
代理人 楊淑玲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松美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慶周
相對人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松美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大豐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2件為證,又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