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98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怡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車參賢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24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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