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 王勝瑜 原告 張雅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朵薩身心美容有限公司、菲莉斯診所、 陳駿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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