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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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55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金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金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