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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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550號債權人 黃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馳實業有限公司、 沈智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三、依台端提出之之契約,簽約人為翔馳實業有限公司,沈智翔係以法定代理人蓋端於委託代理投標書上,則台端對沈智翔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翔馳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