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永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闊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74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八年,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上訴駁回確定。②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上揭之案並經本院93年度聲字第100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十月確定。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5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五月確定。於民國93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1211號函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黃雅芬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